目前分類:保險法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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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既於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賦予受害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則受害第三人行使該直接請求權時,其地位實與被保險人相當,故保險法第34條雖未明確規範受害第三人得依該條規定請求年利1分之遲延利息,然上訴人既係依保險法之規定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保險金,解釋上應可類推適用保險法第34條之規定,請求保險人給付遲延利息,而此亦符合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立法理由所示「確保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之立法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5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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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亦屬私法之範疇,私法上對於當事人之懲罰,原則上仍採可歸責之「#過失原則」主義,即當事人非因過失或故意所為者,屬不可歸責。....。故於一般商業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據實告知義務,必須以該事項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所知悉或應知悉為應告知事項為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非因故意或過失 而未將事實狀況告知保險人者,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證人OOO並 #未將要保書上所載之書面詢問事項交予被保險人即被上訴人閱讀,逕自依被上訴人口述,在要保書上之書面詢問事項填寫,且 #未就書面詢問事項內容遂字詢問被上訴人,僅大概說明,即對於被上訴人是否理解其說明內容,亦未能確定,據此,應認 #被上訴人並不知悉上訴人公司要保書之書面詢問內容,則不論是採書面詢問主義或自動申告主義,被保險人對於自己曾於八十五年間至奇美醫院作超音波檢查一事,當不知亦應告知並在要保書上之書面詢問事項為填寫告知,則被上訴人對此未告知之事項,自 #無故意或過失可言,並無所謂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之情事,上訴人應不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以被上訴人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系爭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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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保險法第127 條之準據:

(一)系爭疾病是否於投保前即已存在,而其存在於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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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大致可分為列舉保險跟概括保險,茲就下圖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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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撞傷人,被受害人求償告上法院,記得請保險公司來幫忙辯護,不要傻傻的自己跑去請律師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保險字第3號,判決原文: http://bit.ly/2KgXy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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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憂鬱症就醫,投保時到底要不要告知呢?? 看看問卷怎麼問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保險字第23號,判決原文:http://bit.ly/2Qx6I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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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若因身體不適就醫,卻經醫師發現可能有其他病灶而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是否符合告知範圍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保險字第49號 ,判決原文: http://bit.ly/2w6h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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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險法第127條所稱之已在疾病? 如果投保時有大腸息肉,之後演變成大腸癌會賠嗎?

這個問題似乎在法院還沒有相同或類似的案例,不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保險字第38號中有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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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又短期出險,保險公司竟然賠了?! 以為這樣就賺到了嗎? 錯! 照樣給你討回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保險字第27號: 判決原文 http://bit.ly/2vTuT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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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沒有就醫紀錄保險就該賠嗎?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保險上字第45號判決原文: http://bit.ly/2PKne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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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並非要被保人親自簽名,也沒有載明代理的意旨,保險契約是否無效?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8年度保險上字第31號判決是這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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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年輕人騎乘重型機車上國道發生車禍身故的新聞,之前曾看過一個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

被保險人在大樹人壽有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共計保險金額八百萬元,被保險人某日騎乘機車在高速公路上被後方車輛撞擊導致死亡,被保險人之父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略以下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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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買保險還是在理賠的時候常常會聽到"既往症"這個名詞,有人說既往症保險通通不會賠,有人說只有在告知問卷上面問的疾病才叫既往症,說法五花八門,千奇百怪,可是到底什麼才是對的呢?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127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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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人問,保險金受益人可以寫妹妹嗎? 可以寫女朋友嗎? 可以寫給公益團體嗎? 會不會有問題啊?

填寫要保書時通常會寫上受益人,此時若非指定給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往往會為了避免道德風險而要求更改或拒絕承保,此為保險公司的核保權,為了順利核保,建議遵照保險公司的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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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昨天提到保險法第64條第二項的規定: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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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在網路上看到網友詢問有關健康告知的問題,這個議題相當大,而且影響至深,許多保戶被解除契約拒賠都是由此而來,茲就目前現行法規規定來解答

告知義務乃規定於保險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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