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既於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賦予受害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則受害第三人行使該直接請求權時,其地位實與被保險人相當,故保險法第34條雖未明確規範受害第三人得依該條規定請求年利1分之遲延利息,然上訴人既係依保險法之規定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保險金,解釋上應可類推適用保險法第34條之規定,請求保險人給付遲延利息,而此亦符合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立法理由所示「確保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之立法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578號判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佳波 的頭像
    陳佳波

    陳佳波保險經紀人的部落格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