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問,保險金受益人可以寫妹妹嗎? 可以寫女朋友嗎? 可以寫給公益團體嗎? 會不會有問題啊?

填寫要保書時通常會寫上受益人,此時若非指定給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非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往往會為了避免道德風險而要求更改或拒絕承保,此為保險公司的核保權,為了順利核保,建議遵照保險公司的要求辦理

但契約成立後變更受益人就不須保險公司同意了!

法源依據是保險法第111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可知,受益人的指定是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意思是只要單方面意思表示就發生效力,不需要保險公司同意,甚至根本不用通知保險公司!
但第二項但書規定說:如果沒有將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通知保險公司,就不能怪保險公司把保險金給錯人,所以雖然沒通知保險公司也可以發生效力,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擾,還是記得通知保險公司!

但如果要保人申請變更受益人遭到保險公司拒絕怎麼辦呢?

沒關係,只要保存好保險公司拒絕變更的通知函,以之作為通知到達保險公司的證據,或者用存證信函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的事實,若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給付給原受益人,新的受益人可以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依據上面說明,保險公司依法當然要把保險金給新的受益人,但保險公司當然會向原受益人請求返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惟依民法180條第三款的規定,原受益人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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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