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又短期出險,保險公司竟然賠了?! 以為這樣就賺到了嗎? 錯! 照樣給你討回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保險字第27號: 判決原文 http://bit.ly/2vTuTfO

被保險人於民國98年3月間罹患憂鬱症,卻於同年6月間分別向國泰及國寶人壽投保醫療保險,並於同年8月起以精神疾病住院醫療為由,陸續向兩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至104年1月止共理賠469萬餘元,且被保險人仍持續住院治療.....

103年底,保險公司賠到不爽,不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遂於104年間起訴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一審判決被保險人勝訴,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不甘示弱,於105年提起上訴,這次判決大翻盤,保險公司勝訴不用賠了,全案經被保險人提起再議遭到駁回而定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7號)

事件並未因此而結束.....

基於105年判決理由,認定憂鬱症為被保險人投保時之已在疾病,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人得以免責

國泰人壽遂於106年起訴,要求被保險人返還之前已領取之保險金469萬餘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5%利息

法官說:
被告憂鬱症之精神疾病於投保前業已發病,並出現相關症狀,客觀上其已在疾病中,按諸上開保險契約及附約之規定,則此項疾病自非屬上開保險契約及附約之保險範圍,再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原告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而原告就非屬承保範圍之疾病,所陸續給付被告共469萬0773元,即屬不當得利

判決被保險人須返還98年~104年間已領之保險金>Q<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