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在網路上看到網友詢問有關健康告知的問題,這個議題相當大,而且影響至深,許多保戶被解除契約拒賠都是由此而來,茲就目前現行法規規定來解答

告知義務乃規定於保險法第64條:
I.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II.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III.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另外保險法第25條規定: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由第一項可知
1.告知義務人是要保人(修法後會變成要被保人均要負告知義務)

2.告知義務履行期為訂約時,一般來說就是填寫要保書到保險公司核保通過這段期間,這段期間內如果保險公司要求填寫問卷,則要保人仍然要據實說明
但為了避免要保人的告知義務範圍無限擴大,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再另行詢問,則要保人在這段期間內不管發生什麼狀況,都不負告知義務
此外,若突然想到填寫要保書前有什麼狀況忘了告知,亦可在這段期間內做更正,一旦核保通過,就沒有所謂"補告知"的問題,因為已經過了告知義務的履行期,這時候補告知等於自首,若已影響危險估計,保險公司是有權解除契約的

3.告知的範圍限於書面詢問,問卷怎麼問就怎麼答,沒有問就不用答,如果只是打電話來問或口頭詢問,要保人並不負據實說明義務,既然不負據實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就不能依法解除契約

舉例來說,各家保險公司問卷上都有這項: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若這個問題要勾"是"就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兩年內曾經接受健康檢查
(但如果是因疾病就醫而去做深入檢查並非所稱健康檢查!)
2.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如果有異常,但並沒有被建議做其他檢查或接受治療的話,也不符合告知範圍)

再舉個例子: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大腸炎、胰臟炎、肝炎病毒帶原、肝膿瘍、黃疸、慢性支氣管炎、氣喘、肺膿瘍、肺栓塞、痛風、高血脂症青光眼、白內障、乳腺炎、乳漏症、子宮內膜異位症、陰道異常出血

假設被保險人二年前曾因胃出血就醫後痊癒,近一年內並未因胃出血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亦不需告知!

若不符合告知範圍就不負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就不能主張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

但!!!保險公司有時候還是會搞不清楚狀況,調到病歷就主張違反告知義務要解除契約,保戶就收到一張存證信函....這時候請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緊張,可以透過救濟管道(例如申訴、評議、訴訟)確認契約存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找阿波協助處理也可以 XD

第一項就講這麼多了....剩下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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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