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年輕人騎乘重型機車上國道發生車禍身故的新聞,之前曾看過一個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

被保險人在大樹人壽有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共計保險金額八百萬元,被保險人某日騎乘機車在高速公路上被後方車輛撞擊導致死亡,被保險人之父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略以下理由拒絕:

1.被保險人嚴重違反交通規則,因而遭他車撞擊死亡是屬客觀預料中事,跟自殺沒有不同,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

2.騎車上高速公路,是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可以依法解除契約

3.保險契約是損害賠償性質,可以過失相抵,被保險人騎車上高速公路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係有重大過失

高等法院亦認為保險為最大善意契約,首重善意以免道德危險發生,若保險事故的發生有違善意原則,保險人當然可以拒賠或解除契約

但最高法院並不認同,其見解略以:

1.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犯罪行為,保險人均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必須舉證被保險人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才能免責

2.本件被保險人是被後車追撞,似乎不是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如果是故意應該是要正面對決吧?!)

所謂故意,乃指有意使事件發生,其發生的結果不違背其本意而言,若騎乘機車上高速公路的結果必然為死亡,而被保險人又故意騎車上高速公路,才符合保險契約及保險法所規定免責之事由,否則即使有重大過失,保險人依法仍應負賠償之責

保險公司為了拒賠,理由千百種,依照保險公司的邏輯,以後放假去爬山請先通知保險公司、去海邊游泳也要通知、闖紅燈之前也請告知一下,否則就解除契約,發生事故不賠,真讓人啼笑皆非

我們買保險是向保險公司訂一份契約,是一個契約關係,依據契約內容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跟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性質並不相同,提出這樣的論點抗辯,究竟是保險公司的法學素養不足? 還是單純為了欺負不懂的消費者呢?

判決原文 http://bit.ly/2USVv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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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