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保險法第127 條之準據:

(一)系爭疾病是否於投保前即已存在,而其存在於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

(二)若被保險人該特定疾病非新生之疾病,於法即不得認係保險事故,縱該特定疾病於保險契約生效後轉劇,亦不得主張保險事故成立。

(三)被保險人僅須其已知悉有該方面之疾病為已足,並不須確切知悉醫學上之病症名稱為必要。

(四)所稱「疾病」係指自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6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