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撞傷人,被受害人求償告上法院,記得請保險公司來幫忙辯護,不要傻傻的自己跑去請律師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保險字第3號,判決原文: http://bit.ly/2KgXy84

是我國法律僅第三審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其餘審級如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據此,委任律師所須支付之報酬顯非訴訟上必要費用。況依兩造間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貳、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8 條第1 項亦約定:「被保險汽車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本公司得應被保險人之要求,協助其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被保險人有協助本公司處理之義務。」是原告於訴訟中亦得請求具專業知識之被告公司員工協助其到庭進行抗辯,是原告主張其所支出之第一、二審律師費用,屬保險法第91條第1 項所稱之訴訟上必要費用,於法尚有未合。

我國法院採三級三審制,一二審為事實審,兩造針對事實進行攻防,而第三審為法律審,非原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或違反事實調查不得上訴到第三審,因此一二審並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律師才能當訴訟代理人,到第三審才會嚴格要求一定要具備專業之人士始得為訴訟代理人,例如律師或會計師

所以如果一二審就委任律師上法院所支出的律師費,並不是保險法第91條所稱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保險公司是不必償還的!!

不懂訴訟怎麼辦?? 別擔心,叫保險公司出來就可以了(條款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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