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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招攬報告書重要嗎?

最近遇到一個案子,觸發我寫這篇文章的靈感,事情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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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請求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從可以請求之日起算兩年,如果超過兩年未行使請求權,那麼保險公司就可以用時效消滅來抵抗,拒絕給付保險金

民法第129條規定,時效會因為做了這些事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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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險上的糾紛,第一步不是先去找保險公司或業務員理論,請務必先保持冷靜,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等到萬事俱備時再開始進行攻擊,始能攻其無備,出其不意!尤其遇到招攬上的糾紛更不能打草驚蛇,讓對方產生警覺!!

這一年多來在網路上常常看到網友遇到糾紛尋求解答,得到的答案五花八門,但大部分都是"吉吉吉"占了近八成,但這並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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