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沒有就醫紀錄保險就該賠嗎?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保險上字第45號判決原文: http://bit.ly/2PKnetD

案例事實:

原告於民國97年11月5.7日向台灣人壽及三商美邦投保醫療險及重大疾病險,同年12月10日感到胸部不適,到醫院檢查確診為乳房惡性腫瘤第三期,遂向兩家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然原告除了向上述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之外,11月間還密集向富邦、新光、國寶、遠雄、安泰、保德信、紐約、安聯等保險公司投保防癌險及重大疾病險,惟未配合體檢及短期密集投保而遭拒保

台灣人壽及三商美邦兩家保險公司抗辯,初次就診前密集投保,且在等待期屆滿後就立即確診,屬於帶病投保,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PS.台灣人壽另以原告填寫要保書前曾因感冒及香港腳至陽明就診未告知,以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

法官怎麼說呢?

原告至萬芳醫院就診時,左胸乳頭周圍已出現3.5 X 5公分之硬塊,經確診為乳房惡性腫瘤第三期,而原告之主治醫師也說:原告就診時之病況依一般判斷,應持續數個月之久,又依台灣乳房醫學會、國內癌症研究者之著作,原告稱保險公司無法確定發病的確切時期,應以病理檢驗報告及病理切片報告日期為發病日,難以憑信

原告雖然於97年12月10日經確診罹患乳房惡性腫瘤第三期,但未能舉證證明是在等待期後才發生(初次罹患),因此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為無理由

其實一般來說,不管是評議中心或法院對於已在疾病的爭議看法多是: 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如未有證據資料顯示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有明顯之症狀足使其知悉已罹患疾病者,被保險人尚不得拒絕理賠

很多時候,法院是同情被保險人的,但這個案例實在太誇張,感覺得出來法院就是想判被保險人敗訴,然後再找理由

所以,不要說覺得身體有異狀先不要看醫生,趕快投保,沒有就醫紀錄就會賠這回事,有時候也是要個案狀況

#趁身體狀況良好做好規劃最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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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