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在買保險還是在理賠的時候常常會聽到"既往症"這個名詞,有人說既往症保險通通不會賠,有人說只有在告知問卷上面問的疾病才叫既往症,說法五花八門,千奇百怪,可是到底什麼才是對的呢?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127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既往"的意思是指過去,"既往症"泛指過去曾經發生過的所有疾病,人身為血肉之軀難免病痛,若過去大大小小的疾病像感冒、腸胃炎、跌打損傷、肺炎、鼻竇炎....都是可以痊癒的疾病,若因為是既往症通通不賠,那麼保險分散風險的意義又何在呢?

正確地來說,不應該稱為既往症,應該稱為"已在疾病",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免責的情況是"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白話的說就是買保險的時候疾病還沒好,或已經懷孕了,保險公司對這次疾病及這胎所生的醫療費用不用賠,但如果過去曾經罹患某種疾病,但是在買保險的時候已經痊癒了,未來如果再度罹患相同的疾病,保險公司仍然要負起責任!!

又或者是在買保險的時候確有疾病的事實,但保險契約成立後不久即已痊癒,對於日後再度復發,保險公司仍然要予以理賠!!

但目前"已在疾病"的認定還是有主觀跟客觀兩派說法:

主觀說認為被保險人明確知道疾病存在的事實才能稱為已在疾病

客觀說認為縱使被保險人不知情,但依據醫學常理判斷該疾病已經客觀存在,就構成已在疾病的要件

最高法院則是認為已在疾病應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的情況(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9號裁定) >>採主觀說

舉例來說:

假如口腔已經嚴重潰爛,還說不知道已經患病實在太說不過去了

但如果是癌症,通常早期不會有任何症狀,這時候不知情的情況下投保,仍符合最大善意原則,且未破壞對價平衡,保險公司仍然應負保險責任

總而言之,保險是保未來不確定的風險,在身體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盡早安排好保障規劃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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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