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憂鬱症就醫,投保時到底要不要告知呢?? 看看問卷怎麼問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保險字第23號,判決原文:http://bit.ly/2Qx6I0g
「精神疾病」係包括「精神病」及「精神官能症」,此觀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即明。由此可見,「精神疾病」並不等於「精神病」。且上開規定所稱「精神病」係指重大精神病,例如思覺失調症(舊稱精神分裂症)、雙向情感性疾患(俗稱躁鬱症)等,並不包含精神官能憂鬱症乙節,亦經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107 年1 月10日北醫歷字第1070000111號函覆在卷(見本院卷二第55頁)。而原告於102 年1 月9 日起至10月14日止至臺北醫院就診,係經診斷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非屬「精神病」,有臺北醫院106 年1 月3 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50 頁)。.......。又本院囑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原告有無罹患「精神病」進行鑑定,經該院函覆表示:對於無精神病或已經治癒者難以判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頁),是尚難認原告於投保前2 年內,確有因罹患「精神病」而就醫治療、服藥之情形。從而,被告抗辯:原告就其有精神病乙節未盡據實告知義務,被告已依保險法第64條第2 項解除系爭保險契約云云,委無可採。.....
結論:
若健康告知問卷上寫:
"精神疾病"==>>要告知
"精神病"==>>不用告知
"精神官能症"==>>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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