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保險法第127 條之準據:

(一)系爭疾病是否於投保前即已存在,而其存在於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大致可分為列舉保險跟概括保險,茲就下圖來說明: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承上一篇所談到的,既然保險公司有可能會倒閉,那麼是不是跟大型保險公司投保比較有保障呢?

由於大型保險公司財力雄厚,自然能夠承受較多的風險,但由於台灣利率自民國70年以來就不斷走下坡(見下圖),而這些老字號的保險公司承做了大量以當時預定利率為計算基礎的保單,導致今天承受了不少的利差損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公司既然是民營的營利事業,當然有倒閉的可能,這點是無庸置疑的! 只是保險公司相較於其他金融機構,倒閉的風險小很多,以下就吾人觀點與大家分享:

有論者認為以下幾點原因,保險公司不會倒閉,即使倒了,根據過往經驗,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吳慶明老師

保險經紀人損害賠償系列-招攬行為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發生車禍撞傷人,被受害人求償告上法院,記得請保險公司來幫忙辯護,不要傻傻的自己跑去請律師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保險字第3號,判決原文: http://bit.ly/2KgXy8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曾因憂鬱症就醫,投保時到底要不要告知呢?? 看看問卷怎麼問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保險字第23號,判決原文:http://bit.ly/2Qx6I0g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長期居住海外,或平常真的很少開車,但一開上路又不能沒保險,這個附加條款也許是個不錯的選擇,加減省啦~~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同樣的疾病反覆就醫,保險公司賠了幾次之後說不賠了,說這是買保險的時候沒有據實告知已經存在的疾病,依保險法第127條拒賠甘有理?

這是一個蠻有趣的案例: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若因身體不適就醫,卻經醫師發現可能有其他病灶而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是否符合告知範圍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保險字第49號 ,判決原文: http://bit.ly/2w6h91k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