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疾病反覆就醫,保險公司賠了幾次之後說不賠了,說這是買保險的時候沒有據實告知已經存在的疾病,依保險法第127條拒賠甘有理?
這是一個蠻有趣的案例:
原告本身罹患精神方面疾病,於96年時應徵擔任保險公司高級專員的助理,並於同年3月間買了兩張保單,同年5月經"高級專員"的引導下做保單貸款或提領,又買了兩張投資型保單
97年3月由於負擔不起保費,壓力過大導致精神疾病發作,原告老爸這時介入,並於97年4月到98年3月間共5次向該高級專員及保險公司申訴,其女兒患有精神疾病,怎麼還叫她買這種保單呢?
嗣後原告於98年8月到101年3月間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共4次,保險公司很佛心的沒有解除契約,並給付保險金給原告!
但103年4月原告再度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保險公司竟然端出保險法第127條拒絕理賠,鬧上法院....
二審法官依舊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其中關於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127條拒賠的爭議法官是這麼說的:
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均有其適用。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如有特別情事,足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其嗣後再為主張,即應認有違誠信而權利失效。
原告的父親已經多次向公司反映原告患有精神疾病,公司也不解除契約,之前好幾次住院申請理賠,公司也未詳加查核而予理賠,在客觀上已經形成"精神疾病屬於該契約承保範圍的信賴",如今又端出法條來拒賠顯然違反誠信原則而權力失效,自不能再以保險法第127條拒絕理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6號判決原文: http://bit.ly/2Qd9g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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