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熱烈討論有關兩張以上實支實付的問題,因為有些保險公司改為僅收正本理賠,阿波的朋友也因為身邊其他從業人員告訴她兩張實支實付違法,買了也不會賠,而跑來問我這件事是否屬實

暫且不討論是否超額補償,目前實務上兩張以上實支實付仍然是可行的,相關的規定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五十七條,白話一點:

如果投保的時候已經告訴保險公司我在其他家有投保實支實付,而保險公司沒有拒絕承保的話,那麼不管其他家是不是已經理賠過,你還是得賠給我

但如果我投保的時候沒有告訴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承保了,如果這次事故其他家已經有理賠的話,保險公司必須改用"日額"的方式賠給我

目前有多家條款載明需提供證明文件"正本"始得理賠,但事實上不管是正本或副本,證據力都是相同的

若正本收據不慎遺失,也只要寫一張收據遺失聲明書,保險公司不管是不是副本還是照收....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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