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最低稅負的重點整理:
1.適用於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的人壽或年金保險契約
2.每一申報戶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的部分須計入
3.非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
4.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無最低稅負規定的適用
5.最低稅負於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且無實質課稅(遺產稅)時適用

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的關係及計算公式請參考附圖!!

此外根據附圖這份函令所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且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除依最低稅負規定計算基本稅額外,因構成保險利益的轉讓,故對要保人另課徵贈與稅!!

疑問的點:
如果是定期壽險,要保人繳少少的保費,卻贈與大額的利益給受益人,此時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似乎不太公平?

針對上面的疑問小弟還沒查到實務上的做法,為避免稅務上的疑慮,規劃時還是以要被保人同一人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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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