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聽到某家保險公司的業務為了招攬衝業績跟客戶強調保險免稅....

不禁幫他捏了把冷汗,當心業績變業障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12號

被告合作金庫保經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黃倍伊於向基於節稅理財規劃之馮鏗潮、原告推介系爭保險時,已發生數宗與馮鏗潮投保情形相似而仍為國稅局課徵遺產稅、且經法院判決支持之案例,然黃倍伊卻未將此等仍可能遭課徵遺產稅之風險事項據實告知,有違依保險法第177 條規定授權所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當時第20條第1項第1 、5款之保護他人法律規定,使原告、馮鏗潮誤信該身故保險金可減免遺產稅捐,由馮鏗潮以自身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原告為受益人而購買系爭保險,而未選擇其他如購買農地等確實可合法節稅之理財規劃,致馮鏗潮身故後,原告受有(原若選擇其他合法節稅方式應可免除之)因該身故保險金列入遺產而多繳納之187 萬2,153 遺產稅損害,扣除其因馮鏗潮投保系爭儲蓄理財性質之7 筆保單同一原因事實所受支出保險費與獲得保險金之差額利益122 萬1,528 元後,原告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8 條規定對被告黃倍伊、合作金庫保經公司請求連帶賠償65萬625 元

判決全文 http://bit.ly/2JpjH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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