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陸續取消保證給付而熱賣的失能險,常常會遇到有人詢問:除了可以立即判定的情況外(例如外觀缺損),是不是都一定要經過治療超過六個月仍不能恢復才能理賠呢?
台灣高等法院作出的判決是這麼說的:
如果被保險人經醫師判定器官機能已永久完全喪失,有明顯無法恢復的情況,就不用再等六個月了!
補充訴訟小常識:一審二審為事實審,就是雙方可提出事證進行攻防,三審為法律審,也就是不再討論案情實體部分,而僅針對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作審查,本案保險公司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判決定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9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
95年8月10日修正公布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將上開註12移列至註15,並修正為「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6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其修正理由「二、另增列『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之規範,以避免保險公司對於明顯無法復原之機能喪失個案,過於拘泥於該6個月期限而影響保戶權益。」(見原審卷340頁)益徵系爭保險契約註12所定6個月之觀察期,應不適用於明顯無法復原之機能永久喪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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