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為抗辯,而為請求權一部或全部之消滅,故過失相抵之要件具備時,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 #逕以職權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倘上訴人所辯被上訴人應就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書說明事項 #實質核保,並非子虛,且疏未為實質之核保,是否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並無過失?與上訴人應否負全部賠償責任或減輕或免除其賠償金額,所關頗切,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即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嫌速斷。
業務員明知卻隱匿客戶體況,保險公司又未善盡核保危險篩的責任,不能叫業務員承擔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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