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網友提問的問題和下面的回覆....
實務上大家似乎都是這樣處理沒錯啦,可是真的沒問題嗎?
依民法1089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爸爸幫未成年子女買保單,以小朋友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是屬於 #效力未定,母親可以主張不同意訂立該張保險契約,契約自始無效
若以爸爸當要保人,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則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又是由父親代簽則違反民法106條 #自己代理的規定,契約一樣無效
契約無效的法律效果,雙方互負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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