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險人失蹤,極有可能因意外事故死亡,千萬不要等到死亡宣告才請求保險金呀!!!

依民法第8條規定,除非遭遇特別災難(一年),否則必須要等七年才能做死亡宣告,至於何謂特別災難請參考下圖

 

然根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失蹤處理的約定,理賠條件只要兩項符合一項即可申請理賠:

1.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登記失蹤滿一年仍找不到人
2.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證明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事故死亡

不管符合哪一項,若等到七年後死亡宣告,都已經超過請求權時效兩年了,保險公司可以用時效抗辯拒絕理賠!!!

所以無論如何,只要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就要趕快申請傷害險理賠,千萬別傻傻等七年死亡宣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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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