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恁鄒罵寧可把財產都給慈濟,就是不想給你這不孝子一毛錢!!!"....啊~~~就斷氣了!! 這樣繼承人還能拿得到錢嗎? 保險的受益人還沒改耶,保險金要給誰啊?

曾有聽聞子女不孝毆打父母,或甚至棄父母於不顧,身後卻又來吵著分財產的故事,而父母身故前最後那一句話的法律效果究竟為何呢?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寫道:
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為之,生前行為亦可,不以明示為限,默示亦可,為不要式行為,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為表示。又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 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並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判例、74年台上字第1870 號判例、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民事判決參照)
 
PS. 「判例」為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對於法官的判決具有拘束力
 
若子女不孝,符合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情形,經父母傳達出不得繼承的意思表示,就發生法律效果,依法子女喪失繼承權,既然喪失繼承權,就連最基本的特留分都沒有了!!

保險法上的規定也是,受益人的變更乃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只要有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就發生法律效果,不需要保險公司同意,也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例如契約變更),只是保險法另有規定,若未將變更受益人的通知送達保險公司,一旦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給原受益人,就不能主張說保險公司給錯了!! 所以務必在原受益人請領保險金之前通知保險公司!!

最後重點就是舉證的問題,凡人證、物證、錄音、錄影均可,但還是寫下遺囑或錄影保存證據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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