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失蹤,保險費到底還要不要繼續繳呢??

依民法第八條的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第九條規定: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除非有反證,否則失蹤者應以第八條所規定的期間最後一天判定為死亡之日

若被保險人買的是人壽保險,依契約條款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失蹤處理約定: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也就是除了能證明因意外事故死亡外,於失蹤時及判決死亡時契約須為有效狀態才會理賠,故被保險人失蹤,保險費得繼續繳到死亡宣告為止

若被保險人買的是意外險,其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亡......
失蹤處理約定: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也就是說,不管被保險人何時被判定死亡,只要證明為意外事故,且事故發生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就得理賠,故被保險人失蹤,續年度的保費就不用再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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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