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故意?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往往是保險契約的除外責任,但什麼是故意呢? 為什麼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要寫: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為什麼要多寫一個"故意"兩個字? 自殺還有不是故意的嗎?
阿波找到一篇判決,這篇判決跟保險無關,主要是在講原告出租一間房子給被告,結果被告女兒跳樓自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於遺產限度內賠償房屋跌價損失(條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邊必須先說明,被告的女兒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也許因為這樣法院才做出這樣的判決,其他類似案件只要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法院幾乎都是判繼承人要賠償房屋跌價損失!!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上字第469號,法官說: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雖然故意自殺違背善良風俗,但不能證明被繼承人明知並有意於跳樓自殺之行為造成房屋價值減損,或預見跳樓自殺的行為將導致房屋價值減損而不違背其本意,因此判原告敗訴
簡單來說,所謂"故意"應於自由意志狀態下我想做的事情跟我想要的結果一樣, 或可預見其結果卻仍然有其行為, 才能稱之為故意
因此,若上述案例被繼承人並沒有精神上的疾病,那麼就應該知道在屋內自殺會使房屋價值減損,若仍然違反保護他人之義務,而於屋內自殺者,繼承人於繼承遺產之範圍內理當負起賠償跌價損失的責任
回過頭來,保險事故的發生也必須要是被保險人可預見,或其所想要致成的結果,而仍然從事其行為,保險公司始不負保險責任
舉例來說,若被保險人服用安眠藥的目的為助眠,卻因此一覺不醒,雖然是自己殺死自己,但不能稱其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能免責
又被保險人故意闖紅燈導致車禍死亡,雖然車禍可能是可預見的結果,但若不能證明被保險人故意尋死,保險人亦不能免責
#證明故意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