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千萬別開車!!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吐氣中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就構成犯罪行為,大概三杯啤酒就超標,喝酒後開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且與喝酒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通常為保險的除外責任,基本上除了壽險外,沒有任何保險會賠!!但動用到壽險....表示這個人也GG了...

總而言之,酒後開車發生事故,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的保障,一切後果得自己扛,害人又害己的事千萬別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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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