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險金的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是否產生疑義?

受益人的指定有兩種方式:
1.具名指定:指直接記載受益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和聯絡方式等。
2.類名指定:指的是以特定身份關係作為受益人的指定方式。例如:在受益人欄位寫「夫」、「妻」、「子女」、「法定繼承人」等等。

第一種方式較無疑義,但是第二種方式的指定容易產生糾紛,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為例:
1.是訂立契約時的法定繼承人,或是事故發生時的法定繼承人?
2.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人,保險金如何分配?

如當事人離婚後再婚,就會發生第一種情況,請求保險金的人是前夫前妻,還是現任夫妻?此時必須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但當事人已身故,要確認當事人的真意實有困難,實務上判決多以"事故發生時"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由於保險法112條規定,該筆保險金不屬於遺產,且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只是指定享有保險金受益權的人而言,自不能以民法繼承篇的遺產分配比例及順序給付保險金,例如夫身故,法定繼承人有妻子及父母,那麼每個人分到的金額就是保險金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妻拿一半,父母拿一半!

結論:
1.要嘛就寫"身故時依民法繼承篇之法定繼承人順序及比例"
2.不然就直接具名指定
3.除非就是要均分,否則不建議只寫"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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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