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投保住宅火災保險的時候都會看到有關"建築物理賠的計算"條款寫著: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百分之六十之比例負賠償之責,到底啥意思呢?

這其實是業界常聽到的60%共保條款,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我投保的保險金額,大於重置成本的60%,就視為足額保險,不適用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的限制,若低於60%,則按保險金額對於重置成本的60%比例計算,請參考下圖條款的公式

舉例來說,某甲有房子一棟,重置成本為100萬,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今發生火災損失50萬,有共保條款跟無共保條款理賠怎麼算呢?

(重置成本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

無共保條款的情況,依保險法第77條規定採比例賠付:

損失50萬*(保險金額50萬/重置成本100萬)=25萬

有60%共保條款的情況則為:

損失50萬*[保險金額50萬/(重置成本100萬*60%)]=41.67萬

但若投保金額大於60萬,那麼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發生多少損失就賠多少!!

由於一般住家失火造成全損的機會不高,且房屋的價值也會隨市場波動,因此有共保條款的設計,目的希望提高民眾投保的意願及拉高保險金額,避免因市價的波動造成不足額理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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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