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輕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保險公司要賠嗎?

當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大家通常會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來避免損失擴大,例如火災發生時往往會先用滅火器噴灑滅火,這樣的行為對保險公司來說無疑是減少理賠的支出,而被保險人付出的費用,自然沒道理加惠於保險公司,理當由保險公司承擔這筆費用

我國保險法總則第33條亦規定: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舉例來說,我有一間房子價值100萬,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80萬(60%共保),今發生火災致全部損失,並花了10萬塊救火,保險公司賠償80萬之後,10萬塊的救助費用則必須按保險金額對於房子的價值比例計算(10萬*80萬/100萬=8萬),所以總賠償金額為88萬(80萬+8萬)

至於何謂60%共保將在下一篇說明,一般住宅火險多採用60%共保!!

同法火災保險第79條第1項: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另責任保險第91條第1項: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就因為法條中有"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字眼,各家條款的寫法就可能略有不同,以醫師責任保險為例:

第X產物跟X達產物的寫法跟其他各家寫法不一樣,簡單來說:

其他各家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或刑事訴訟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律師費或蒐集證據必要的費用等),以及協助被保險人遭到恐嚇時採取法律行為所生之費用,保險公司都會賠償,但如果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的話,保險公司就按兩者比例計算賠償

例如保險金額100萬,賠償金額200萬,律師費10萬,那麼保險公司除了賠償保險金額100萬之外,律師費的部分賠償5萬元(10萬*100萬/200萬),共計105萬元

但第X跟X達產物就不同了,依據條款的寫法,保險公司就是只有理賠到保險金額的上限,承上例,保險公司理賠金額為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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