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條款看清楚!! 保了之後別亂換!!

某些行業因為工作上可能與人產生糾紛,而投保相關的責任保險來移轉賠償責任的風險,有時候會因為一個新的從業人員出現,或者發現其他保險業的商品比較便宜而轉換保險公司投保,這時候請務必留意條款的寫法,並仔細評估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般來說責任保險承保範圍條款大致分為三種:

1.事故發生基礎:只要"事故發生"在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都要負賠償責任,例如A條款

2.事故索賠基礎:被保險人受第三人"求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要負賠償責任,一般責任保險較少見,多出現在商業綜合責任保險

3.兼採事故發生及事故索賠基礎:就是"事故發生"跟"被求償"都必須在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才須負賠償責任,例如B條款

如果買的保單條款是上述1或2,就不必擔心轉換保險公司的問題,但如果是第三種就必須特別留意了!!

例如常見的醫師責任保險,大多是採第3種(下圖C條款),假設A保險公司承保期間為107/1/1~107/12/31,到期之後轉換到B保險公司承保期間為108/1/1~108/12/31,醫師如果在107年間因故致病患傷亡,而病患或家屬於108年才來向醫師求償,這時候AB兩家保險公司依條款都不負賠償責任!!!

由於有些事故並不是執行醫療行為當下就發生,有可能經過一段時間才反應,若貿然轉換保險公司投保,恐怕會暴露在風險之中

若真的想轉換其他保險公司承保,請務必跟保險公司約定"追溯日",承上例,B保險公司雖然承保期間為108/1/1~108/12/31,但我可以約定追溯日到107/11/1,如此一來,只要事故發生在107/11/1以後,病患在108年底前跟我求償,B保險公司都必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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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