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要課徵所得稅有三種狀況:

1.解約金超過總繳保費的溢價差額,由於解約金非屬保險給付,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0類的其他所得

例如總繳保費100萬,契約終止後取回解約金110萬,差額10萬要併入當年度的其他所得課稅

2.已申報扣除之保險費,提前解約應併入退保年度所得補稅(財政部62/02/12台財稅第31054號函)

例如某甲投保20年期儲蓄險,每年保險費24,000,並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嗣後某甲於第20年滿期後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這20年當中每年列舉扣除的24,000,一共480,000通通要併入解約年度的其他所得課稅

3.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給付要課徵基本稅

基本稅又稱所得基本稅額,又稱最低稅負,其實是所得稅中的一環,是原本屬於免課徵所得稅的項目,全數加回後重新計算一個稅額,目的在於讓原本符合免稅條件者繳納一個基本的稅負,以維持財政穩健,其與所得稅的關係如下圖:

最後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應納稅額與基本所得稅額擇高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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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佳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